论坛风格切换
 
  • 15844阅读
  • 217回复

[[原 创]]大家给评评理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ngo

只看该作者 64楼 发表于: 2011-10-22
道路交通条例已经废止,以道路交通条例为依据制作的公文也应当作废。 ,w=u?  
这个98年的公安部交管局的文件早已经失效了。
[ 此帖被ngo在2011-10-22 15:4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65楼 发表于: 2011-10-22
既然承认交管局的文件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说的一切都是狡辩,这必须承认吧?既然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你不能拿一些地方的公职人员的不尽职责就否认他的合法性。更不能拿一些不作为当做你狡辩的理由. ; 3sjTqD  
)t:8;;W@Ir  
看来你的本更本不是学的吧?是买的吧?遇到紧急事件或特殊情况时,可以使用喇叭。 2r]o>X  
Ysw&J }6e  
城市禁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对于辛集小城来说。交管部门不作为是根源。驾校不尽职责是祸根。司驾人员不守法是祸首。行人不守规矩是无德。 sv#b5,>9  
WD*z..`  
本来来百姓就不富裕。再不管制。神经衰弱病群会大幅增加。那可是个富贵病。需要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去疗养。调理才会痊愈。
只看该作者 66楼 发表于: 2011-10-22
在告诉你一遍。交管局下发的文件说的很明白。是依照环境治理法和道路管理条列。也就是现在的道路安全法有关规定做出以下通知。也就是告诉了下属部门依照法律的根据。这个文件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下发的。那么就是说只是对下一步工作的重点部署和督促。这么说你明白了吗?并不是不是法贵,而是在法规的基础上下发的。不可能每件事情都要出台法律条款,再者说了。交管部门没有立法权。立法权需要人大讨论。但可以增加一些零时的法律欠缺的有关事件管理的事项。但也需要报请人大。通过后才能实施。多数会以条列性质的办法出台或暂行条列的形式出台。正式文本需要几年一届的大会提交讨论才能成为永久性的法律条款。 6!;D],,"#.  
_kBx2>qQ  
道路交通法没有具体的城市禁鸣地域规定。但城市的交管部门可以设置禁鸣区。这本来是个交法的一个漏洞。但有了环境治理法可以补足这个漏洞。所以。城市禁鸣是合法的。有利的

只看该作者 67楼 发表于: 2011-10-22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只看该作者 68楼 发表于: 2011-10-22
我记得在零几年都要换气喇叭。那时候可以鸣低音喇叭。最多可以短鸣三声。还不许连着。但后期不行。啥喇叭都不能鸣。逮住就罚。但逮住的少。死活不认他也没办法。 azO7C*_  
>&^jKfY  
辛集让不让不是很清楚。只要没人管你鸣那个都没事。但心里感觉还是不鸣。招人骂也对咱自个也不好啊。谁家没老的啊。是不是?老是那么吵。谁也难受
ngo

只看该作者 69楼 发表于: 2011-10-22
这么说你明白了吗?并不是不是法贵,而是在法规的基础上下发的。 JU)k+:\a  
========= $I4Wl:(~}  
那个98年的公安部交管局的通知,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授权对本职工作的一项具体部署,不能叫法规。
只看该作者 70楼 发表于: 2011-10-22
你怎么这么矫情啊。说的还不明白吗?法规早就有。并不是你说的没有法律规定。那个文件是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下发的。同样也是合法的。只是主管部门在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款的基础上部署的重点工作。既然有法律规定。怎么可能没有法律条规呢?没有法规怎么会在文件中给你指出是依靠道路条例和环境治理法规下发的文件呢?说你是杠头你感觉还冤枉吗? r\)bN4-g  
Pw5[X5.DX  
QZ*gR#K]Sz  
怎么这么简单点事到了你这就那么难呢?这个问题说了无数次了。你感觉有意思吗?我怎么感觉你是一根筋啊?或者是缺跟炫? Ch:EL-L  
nlaW$b{=  
G&"O)$h  
别再回了。再告诉你一句。在有了法律条款的基础上下发的下一步重点工作的部署。一切都是建立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不是你说的乱罚款。也不是你说的内部文件
ngo

只看该作者 71楼 发表于: 2011-10-22
那你说,98年公安部交管局的这个通知是内部文件还是法规? 9[sOh<W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复代表了您的形象。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