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S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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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V-yUJ#f8[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nms8@[4-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t 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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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Ri7((x]H"
限值的汽车。 mI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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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p*3; hGp6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5"KlRuv%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Sv[ 5NZ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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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J$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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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1nJ(-D+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ZCn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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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_2ef LjXQ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ZoPQUS?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Sm{>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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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2t#L:vY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ef"?|sn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DbM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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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wIvo"|%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iw%(H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Vm1-C<V9
声污染的措施。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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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ps|)cW3`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z? ]G3$i(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kGYT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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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2[yBD-":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2@j";+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N:5[,O<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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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UUdz_i!: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eWqQ3{P]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P5<vf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Fb!?['G5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fz_nsV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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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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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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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n~IVNB*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Z9Vc ZP`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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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N_C;&hJN$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