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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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h!&sNzX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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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vAP{;Q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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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j*T]HaM
限值的汽车。 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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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9+Y D!y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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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z1 i &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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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B>Zaro#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V6-(d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0@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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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ZA#y)z8!E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C-P06Q]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09M;}4ev&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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