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y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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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O)qedy*&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6gC;B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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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NyTv~8A`)
限值的汽车。 9?M><b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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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9oL/oL-J/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N<ZO`l?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lM :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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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d&_e[j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r#^{{6[v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0N~A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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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x7=5 ;gf/X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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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rQ^$)%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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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p}j$p'D.RI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b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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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n)(E 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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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4{d!}R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mR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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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Wv]NFHe#
声污染的措施。 P7;=rS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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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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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U&*8Q(/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3sf+u 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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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900O4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1[}PmhD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IGj%)_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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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C =+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7t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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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xlz80%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TM8WaH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OT6)]|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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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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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r/6BDE"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xe;1D'(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zice0({iJ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Bo/vB'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fD#V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