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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棚改货币安置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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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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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In;+wF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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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H6<  
《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4月14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5;  
$1k@O@F(4  
辛集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暂行办法 <%=<9~e  
D@c@Dt  
第一章  总  则 fC$@m_-KD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河北省城镇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5〕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q&NO(:kbq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城中村、城郊村和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lLU8eHf\  
    第三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群众自愿、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5>~D3?IAd  
第四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协调组织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进行指导。 OLqynY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项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作为安置房。 Fn{Pmo*rs  
第二章  操作程序 +HG *T[%/  
第六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内棚户区房屋破损程度和改建难易程度进行调查,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并根据棚户区居民改造意愿,确定改造次序。对D级危房集中且居民支持率达到90%的项目优先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A8ErfA  
第七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发改、财政、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对我市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计划进行可行性、公益性联合审查。审查通过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H}Hjg_>m  
第八条  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补偿方案的制定及棚户区改造居民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各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城中村改造项目补偿方案的制定及村(居)委会同棚户区改造居民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工作,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棚户区改造方案的审查报备工作;财政部门配合做好货币化安置补偿工作。 ?^`fPH=  
第三章  优惠政策 dKa2_|k'  
第九条  鼓励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对选择货币安置的,在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基础上给予15%的货币安置补助。同时对选择货币安置居民仍给予公摊补助,公摊补助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Hv%$6,/*v  
第十条  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办理交验房的,给予签约和搬迁奖励。签约奖按照每证(户)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上限为2万元。搬迁奖励标准上限为300元/平方米,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期限的不予奖励。 V$dhiP z  
    第十一条  棚户区改造居民家庭属于低收入家庭且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足三十平方米的,选择货币补偿时应按三十平方米予以补偿,补偿后仍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保障。 Epm8S}6K  
第四章  保障措施 & +yo PF  
第十二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财政、税务、规划、国土、发改、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ssI8\LG  
第十三条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我市发展需要适时建立棚改房源信息发布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主体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购买。 y8} /e@&  
第十四条  凡在我市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房屋所有权证)的现房或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期房,均可纳入棚改房源信息发布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供更多服务和优惠供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 4Ofkagg  
第五章  监督检查 A-YW!BT4  
    第十五条  参与货币化安置实施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对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市政府将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I78/gT,d  
    第十六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货币化安置资金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QW\k~  
第六章  附  则 Ms-)S7tMz  
    第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列入房屋征收和城中村改造计划正在实施征收拆迁建设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m2|Ij(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效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 pv"s!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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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7-06-17
这是2016年的市政府文件,不过是否实行,谁来管?很悬。也许上级要求各级发文的,应景之作吧。拭目以待,除非邸义书记管这个事情。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17-06-17
  
辛集人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17-06-17
给钱能给多少?以前都是按宅基地,1比1.2的给房,现在房价又翻了一倍了,给少了,没人给你腾地方。看看黑马,不要激起民怨啊。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17-06-18
人家政府也可能就是说说直营差事,没人真做。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17-06-18
这是一个盼望清官的时代!无奈吶 ,Z _@]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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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17-06-18
具体如何去做 还得看实际行动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17-06-19
用户被禁言,该主题自动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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