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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的9月10日18点左右,在河北省辛集市宏大化工场墙外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于11日凌晨1点左右死亡。事故发生时有两辆农用三轮车和4辆电动车经过。在事故发生后的2分钟后,受害人的同事经过此地询问情况并实施救护。当时受害人曾多次明确的说出是一辆带棚的三轮车与自己发生了事故,而当时确实有一辆三轮车为带棚三轮车。可是交警队事故科却把另一辆无棚三轮车作为重点怀疑对象并多次询问,后来这位无棚车主提出做鉴定以证明清白。可是万万没想到的是在鉴定所提取检材时,事故科民警明显的暗示鉴定人员肇事车辆为无棚三轮车。而鉴定所也是如此做的,以“相似”、“相近”这种不确定的依据却得出了无棚三轮车与受害人发生过接触这以确定性结论。并且拒不做有棚三轮车与受害人车辆的痕迹比对,以这种“不作为”的方式排除了有棚的三轮车。这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这具有明显的偏袒性和主观臆断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eHs38X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B[7,Hy,R
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要完整、充分、客观,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之作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吗?鉴于此有必要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也不要让无辜的老百姓蒙受不白之冤。 yF6AI@y
希望重多好心人士多多关注,不要让无辜百姓蒙冤,也不要让真正的肇事者逍遥法外,更不要让受害人死不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