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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辛集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郭某、梁某、葛某(均为辛集市人)因合伙拉外地污水在辛集市倾倒,被辛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nl^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初,杨某(另案处理)找到郭某提出合伙拉污水,由郭某负责车头,杨某出车罐,利润对半分。4月17日、18日,郭某驾驶该伪装罐车,梁某押车,从沧州吴桥县一化工公司拉污水至辛集市倾倒;4月19日,郭某又雇 佣葛某驾车从该化工公司拉污水至辛集市,正准备向雨水管网中倾倒时,被当场查获。经辛集市环保局确认,污水中含有有毒物质苯。 %@,:RA\pm
辛集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等将化工企业生产中产生的有毒污水从吴桥县运到辛集市,未经环保处理便进行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最终,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作案车辆被依法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