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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辛集市张某因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V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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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9岁的张某,是辛集市王口镇人。经检察机关查明,2015年8月15日,张某因土地纠纷擅自到陈某、王某承包的玉米地里收割了3.8亩地的玉米,被害人陈某、王某发现后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到场予以制止,并责令张某将收割的玉米拉到村委会院内等候处理。不料,张某却于当天将玉米偷偷拉拉回自己家中。经辛集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玉米价值4446元。 nvY%{Zf$}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应以公共财产论。张某将村委会院院内的玉米偷偷拉到自己家中,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罪,但鉴于张某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辛集市人民检察院遂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