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交通安全法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关于【七十六条】机动车无责任赔偿的条款,一直争议不断。十年后的今天,让我们唯结果论,重新审视这条法规。 % m"Qg<
在展开讨论之前,先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条文。 OE}FZC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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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w51l;2$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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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1日起实施) U>OAtiq J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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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684|Uu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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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R$+p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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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LeS3\+U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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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