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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管理暂行规定 冀办字〔1997〕32号 Rj[hhSx 2 为使社会集团小汽车的消费同我省的财务、交通、能源等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行业协会、总会、非经营性事业和政企合一的单位小汽车实行编制管理。具体规定如下: &]P"48NT 一、配车标准 ^GMJ~[] (一)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0 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副省长级干部使用排气量2.5 升以下车型的轿车。 xvU]jl6d (二)设区的市和省直厅(局)级领导干部可使用排气量2.2 升及以下车型的轿车。 qib7Z]j (三)县(市、区)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和设区的市直属处级单位领导干部使用的小轿车,一般控制在排气量2.0 升及以下,其中省命名的经济强县(市、区)可使用1-2 辆排气量2.0 升至2.2 (不含2.2 )升车型的小轿车;贫困县脱贫前和财政困难县在自立前,只能使用排气量2.0 升(不含)以下车型的国产中、低小汽车。 .yZm^& (四)县(市、区)直属科级单位和乡镇配备小汽车要从严掌握,因特殊情况确需配备的,可以使用国产吉普车、面包车和低档小轿车;财政收入亿元县的直属科级单位和财政收入千万元以上的乡镇,也可以使用排量2.0 升及以下车型的中、低档小轿车。 g(/{.%\k ( 五) 股级单位一般不配置小汽车。少数财务独立核算股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资金来源正当,可购置国产低档吉普车和面包车;财政收入亿元的独立核算股级单位,也可使用低档小轿车。 QsiJ%O Q ( 六) 离退休领导干部的配车档次,与在职干部相同。 &E
bI Op ( 七) 以上所列可配备的轿车,只限于国内产品。 01udlW. ( 八) 国产小汽车的评价档次为:车价在15 万元( 含) 以下的为低档车;车价在15 万元( 不含) 至30 万元( 含) 的为中档车;车价在30 万元( 不含) 以上的为高档车。 QyPg
|#T2> 二、领导干部配车数量 ep+ ( 一) 省长级干部按一人一辆配备专车;现职副省长级干部,保证工作用车或相对固定用车。离退休的正省级干部,原按规定配备的专车,继续保留使用;副省长级干部离、退休后享受省长级待遇的,不配备专车。 ^Q0&.hL@ ( 二) 现职省直正厅级单位( 含事业单位) 正职和市委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一律不配专车,可确定一辆车侧重服务。其他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侧重服务车辆,其用车按4 人3 辆、5 人4 辆、6 人以上每增加2 人增加1 辆。设区市的市级机关可酌情配备1 至2 辆排气量不超过2 .0 升的后备车。享受厅局级待遇的在职干部,每4 人配车1 辆;离休的厅局级干部,原则上5 人以上10 人以下配车1 辆,11 人以上的配车两辆( 离退休干部休养所除外) 。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用车,原则上按每35 人配置一辆。 TQP+>nS, ( 三) 县( 市、区) 委人大、政府、政协和设区的市直属单位按5 人3 辆配备领导干部用车;县( 市、区) 直属单位,不配备领导干部用车。 wV\%R,bZj 三、单位公务用车定编数量 Q%ruQ# 单位公务用车,根据机构编制、职能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合理定编。 iF!mV5# ( 一)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机关和省直综合管理部门按每25 人一辆配备。 vUNisVA ( 二) 省直其他部门,按每35 人一辆配备。 cjuZBFl
( 三) 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事业单位,按本单位在册人数配车:20 人以上不足70 人的配车一辆,70 人以上不足100 人的配车两辆,200 人以上的每增加100 人增车一辆。 A1^Ga5 B> 四、专项业务用车的配备要从严掌握 OJA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