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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hzVr3;3Zn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JZ0+VB-3U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X~VZ61vNu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NNV.x7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BP><G^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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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M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y,eoTmaI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Y b9w3N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vgDZf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N@
tb^M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Cpm3at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9 nrS9)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yq^$H^_O
p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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