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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对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 ,作出了具体规范,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RGg(%. 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B}?5]N==]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 C>$E%=h+_ 《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Y/ee~^YxK' 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WObvbaK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wsN?[=l{s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VzI'^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x&9hI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gb> }v7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P%=#^T&`}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a / #PLP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V ;mwT!Q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p?WBZT|: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n\5RAIg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R3f{/DK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Y3oh}
S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8`
@G; o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zG9Y!SY\-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n;U`m$vL%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需要受到司法机关的监督,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合法有效的,才能进入执行程序。 \2}bi:e6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J6%AH?Mt 补偿明显不公平应裁定不准予执行 r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