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870阅读
  • 0回复

网友见面条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6-29

  来源:网络 
  第1条 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本条例适用于5-85岁,有网络知识的所有公民。
  第一章 见面前
  第3条 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4条 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5条 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 见面
  第6条 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7条 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8条 不得使用对方听得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9条 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 见面后
  第10条 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刊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11条 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宴等聚会。
  第12条 本条例从2007年6月29日起执行。


评价一下你浏览此帖子的感受

精彩

感动

搞笑

开心

愤怒

无聊

灌水
多个朋友多条路朋友多了路好走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内容复代表了您的品质,文明回复,做文明辛集人。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