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历史上的“人吃人” e6tU8`z
明崇祯十二、三年间(1639~1640),饥馑相仍,糠秕不给,草籽树皮皆尽,人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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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西城村一个小孩,到他的邻居家去借火,邻家妇人将小孩杀死,吃掉。后来在妇人家搜出未吃掉的部分,小孩的家人告到县衙,将妇人“立毙杖下”,陈尸于西门外。 >.9V`m|
2、 新城南街人李进,他妻子的妹妹来城里投靠他们,第二天忽然不见了。邻居有所怀疑,暗暗寻其踪。发现其头颅、手足腌在瓮里。将李进夫妇执于官府 ,以长钉把夫妇俩钉在西关的树上。“观者如堵,争割其肉,立尽。固恨其惨,亦利其肉也。” 夫妇俩的肉,又被人吃了。岂不更惨! L;L_$hu)
3、 新城南街人常天柱得病死了,埋在西郊。第二天发现,连尸体带棺木都被人偷走了。 3O1Lv2)_
4、 在监狱里死的囚犯,按惯例由“地方”拖到城外草草埋掉。有的饥民就花几个铜钱从地方的手里买下尸体,背回家吃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