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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被罚200元对簿公堂 司机与交警法庭辩证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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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3-03
2006年12月4日,南宁市的段女士收到广西交警高速公路管理支队六大队开的一张罚单,称她当年11月9日上午9时02分,驾车在南北高速公路20KM+650M处超速,决定罚款200元,记3分。段女士一向认为自己开车很“保守”,拿到处罚单后,她心里产生了疑问,交警的测速仪测得准不准?刚超速一点点就罚200元合理吗?她决定走上法庭问个明白。1月9日上午,此案在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段女士就处罚依据问题向交警提出了几点质疑,双方进行了激烈争辩。

  争辩一

  凭一张照片就能下罚单?

  昨日开庭后,法官要求交警方提供处罚依据,交警方拿出一张照片,称是由智能雷达测速仪拍摄的交通技术监控资料。交警方认为,这张照片清楚地反映出段女士的车牌号,以及其违法的时间、地点、车速等信息,因此段女士违法超速是不争的事实,他们是严格依法开出处罚单的。同时,段女士本人也在处罚决定书上签了名,这表示她认可了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段女士一方反驳说,仅凭一张照片根本说明不了问题。因为照片是静态的,它无法证明拍摄时段女士的车超速,其上面没有明显的参照物,也反映不出拍摄的时间和地点。同时,它并不是交通监控的原始资料,只是一份复印件,因此照片上现有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完全有可能是通过数码技术人为加上去的,没有可信度。此外,在处罚单上签字也并不代表认罚,而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不签字就无法领取处罚单。

  听完双方的意见,法官问交警方,对段女士车辆的违法监控有没有动态的录像资料?交警方回答说“没有”,并称目前用智能雷达测速仪没有办法做到录像,一般都是采用照片作为处罚依据。

  段女士方又指出,事发当时,段女士并没有看到旁边有警车在拍摄,照片上也只能看到段女士的车尾部,因此不排除交警是躲在树后偷拍取得的照片,这种取证方式有悖政务公开的原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交警方辩称,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使用智能雷达测速仪对高速公路进行监控,是遏制高速公路超速行为的方法之一。在全区高速公路的不同路段上,均设有“雷达测速区”的示意牌,而智能测速仪必须固定安装在执勤警车上,接驳车载电源才能使用,交警不可能开着警车躲到高速公路边的树后偷拍。

  争辩二

  处罚为何走高不走低?

  段女士的代理人刘桂宽律师提出,处罚决定书上写明,交警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对段女士作出处罚的,该条规定的处罚范围是“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而《行政处罚法》有规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也就是说,违法处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有从轻和从重之分。根据交警提供的资料显示,南北高速最高限速120公里/小时,段女士当时的车速是127公里/小时,超速约6%。法律规定:超速在50%以下的,应分为不予处罚、警告、处20元罚款、处高于20元低于200元罚款和处200元罚款5个档次来处理。那么段女士超速6%情节到底有多严重?交警罚她200元有没有依据?

  段女士认为,超速6%只是轻微超速,属于控制油门的误差,而且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后果,应该属于不予处罚的情形。现在交警“轻过重罚”,按照最高限额罚她200元,有“创收”的嫌疑。交警方面辩称,类似的超速行为,罚多罚少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情节轻重的认定应该因时间、地点而异。考虑到高速公路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事故后果往往很严重,同时高速交警六大队的管辖区域又属于事故多发地段,因此他们对超速行为的管理很严格,只要是超速,都认为情节很严重。

  争辩三

  测速仪质量过不过关?

  段女士还称,她自己感觉当时没有超速,因此接到处罚通知时,她对交警测速仪的准确性产生了怀疑。在接受处罚时,她当场看到高速交警六大队有两台测速仪,但对方只能提供其中一台的检验证书,另一台则无法提供。于是她在法庭上指出,交警当时可能是用未经检验的那台测速仪测的速度,由此拍摄的照片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交警方就此辩称,他们的两台测速仪都经过了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的检定,并出具了鉴定证书(已提交法院)。两台仪器的检定结论均为合格,事发当时也都在有效期内。因此不存在“测速仪未经检验”的事实。

  争辩四

  交警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刘桂宽律师称,从处罚决定书来看,交警的处罚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九十条,但第九十条里面并没有“记分”的规定。另外,交警对段女士的处罚使用的是简易程序,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罚款200元以下只有当场处罚才能使用简易程序,否则要用一般程序,对违法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详细调查后,才能作处罚决定。

  针对段女士方的意见,交警方称,他们是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资料对段女士作出处罚的,无法做到当场开罚单。《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可以”当场开罚单,并没有要求“必须”当场,因此他们的处罚在程序上没有问题。至于“记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多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也没有错。

  由于行政案件没有调解,庭审结束后,法官问双方是否愿意和解,但段女士一方表示不愿意。法官宣布,此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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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07-03-03
告 告到他

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2007-03-03
支持 告
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2007-03-03
告到底
WOJIUSHI WO

只看该作者 地下室  发表于: 2007-03-04
真让人 恼火
呵呵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7-03-04
现在的交警太嚣张了
就是欠揍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7-03-18
他们只认钱
-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7-03-19
这种事咱遇见也不少,只是没那时间也没精力跟他们叫劲罢了,佩服这位女士!支持!

不看广告,看聊效!^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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