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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法律援助]大家说一说这是不是正当防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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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5-08-31
“无限制格斗术”教练罗神贵称,制止偷手机时遭围攻自卫致一死两伤,警方证实此说法 e,|"9OK  
fHR1ku y  
  一个武馆教练用剪子刺死了一名歹徒!本报曾报道过将“无限制格斗术”从杭州带到深圳的教练罗神贵(详见3月8日和3月17日报道),他先后在深圳开了两家格斗防身术武馆。罗神贵日前致电本报记者称,8月26日,当他和一女同伴准备去大学城武馆上课时,遇到3歹徒偷手机,罗神贵将两人刺伤,一人刺死。罗神贵希望能在记者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澄清事实”。 9:4P7  
=-`X61];M  
昨日记者在与其去公安机关的路上,碰到两名便衣.,随后到市.罗湖分局接受调查。昨晚,市.罗湖分局负责此案的民警表示,被刺伤的两名歹徒证实了罗神贵的说法。 =i\~][-  
罗神贵 ;sC X_`t0E  
罗神贵用来自卫的剪刀
[ 此贴被海阔天空在2005-08-31 23:21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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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楼 发表于: 2005-12-09
此案只能是正当防卫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不可产生其他罪名,其致伤致死盗窃者行为是在其主观支配下实施的,且明知将产生的后果,不存在过失致人死亡的问题
只看该作者 21楼 发表于: 2005-12-09
下面是引用真爱无悔于2005-09-23 21:57发表的: D?8t'3no  
不应该是正当防卫,应该属于防卫过当,在法律上的名词应该是:应该以罗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他的法律责任。 I&1h/  
  个人观点!!不知道这个案件的后续报道是什么,楼主请发出来,共勉
暂无

只看该作者 20楼 发表于: 2005-12-09
首先,本案针对的是正在实行的不法侵害,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被人发现后用匕首对制止者行凶,已构成抢劫,对抢劫不存在防卫过当,但此处所说的正当防卫是指制止犯罪行为的必要防卫,其失去反抗能力后便不能继续伤害其身体,本案中是否构成故意伤害、杀人或者防卫过当要看具体案情,若在抢劫者失去侵害能力后继续伤害其身体乃至夺取其生命,便构成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5-10-07
有罪没罪~~共产党说了算~~别人说的都不算~~
回忆是直抵伤口的道路。我却乐此不疲地在那里徘徊。沉迷其中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5-10-07
有罪没罪~~共产党说了算~~别人说的都不算~~
回忆是直抵伤口的道路。我却乐此不疲地在那里徘徊。沉迷其中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5-10-07
属于防卫过当 6(<M.U_ft  
罗本身就是武术教练,跟对方打架已经占上风,就不该再动手刺死对方,给点教训就可以

喜欢自由自在的生活,向往自由自在的恋爱,憧憬自由自在的未来,做一粒自由自在的宇宙尘埃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5-09-26
有点过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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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情提醒:谢谢您的回复内容,这是对楼主者莫大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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