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t1p[!
53(
qykI[4
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u~!Pzz3"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ktekO:H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Hu?K\SWs
ItE)h[86
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H {uR+&<
限值的汽车。 ;,Os3
,nWZJ&B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2:#bXM-
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P!!:p2fo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q8&^E.K
JHuA}
f{2&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E?jb?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r@Xh8
r;
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M
(:_(4~
;+n2
5_9
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px`FuJI(
、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S-79uo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wsj5;(f+
!N/?b^y
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o;n2T#O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0IQ|`C.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FX+^S?x.
KcM+8W\
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h 21
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a
fB?js6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LAGg(:3f3
声污染的措施。 {DX1/49
b~?3HY:t~K
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n>YgL}YZ?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jF
{)2|5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9 LUk[V
U8eU[|-8O/
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WvW#wpH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D` $YUl@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1M!4**W
||;a#FZ^
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7U-?Rd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Q)Dcit-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w69G6G(
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0{u#
{_
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sh%%U
^t[br6G
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R[6Q ^vw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VkLF6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7 .xejz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zc1~ q
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KMi-w]q,
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6W'2w?qj?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