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A6*EJ\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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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是指机动车辆、 q=?"0i&V
铁路机车、机动船舶、航空器等交通运输工具在运行时所 A v2 _A
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6C]!>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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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禁止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规定的噪声 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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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值的汽车。 b}"/K$`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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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的机动车辆的消声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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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和喇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 ==FzkRA)
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 n!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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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机动车辆在城市市区范围内行驶,机动船 O1#rCFC|y
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铁路机车驶经或者进入城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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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市区、疗养区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hChM 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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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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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 rW\~s TH
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 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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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城市 T)C
市区区域声环境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 }Xc|Z.6
止其使用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m/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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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建设经过已有的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e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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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轻轨道路,有可能造成环境噪声 Mx r#
污染的,应当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环境噪 W)4xO>ck*3
声污染的措施。 {iQ<`,)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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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 N ZlJ_[\$C
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 D[-Ct
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 |9\Lv$V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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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在车站、铁路编组站、港口、码头、航空 D[tGbk
港等地指挥作业时使用广播喇叭的,应当控制音量,减轻 8=nm`7(]
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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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穿越城市居民区、文教区的铁路,因铁路 :&:>sd(QD
机车运行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 5R ec}H
织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的规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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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铁路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采取 Rm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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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Ej34^*m9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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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除起飞、降落或者依法规定的情形以外,民 w@:o:yLS
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市区上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航 +mxYz#reX
空器起飞、降落的净空周围划定限制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 |u}sX5/q
的区域;在该区域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 0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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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取减轻、避免航空器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影响的措施。 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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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ONfJ"Rp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