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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养路费是违法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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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6-08-25
文字 2006年8月24日我在网络上看到一篇来源:于金羊网-新快报(广州)的惊人报道:“养路费违法征收六年?“该文作者说: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国家《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因此车主从当年起已无需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

  这是个赵本山式的忽悠或恶搞,还是国家有关部门真在违法收费?,我惊的半天说不出话来,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均拥有数百万辆机动车,全国上亿辆机动车难道都在稀里糊涂违法交费。为弄个明白急忙查看有关法律依据。查询结果如下:

  法律依据一:一九九一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本规定第一条为:为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三十条为: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由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即行废止。看来我国机动车交纳的养路费都是根据这一规定在征收,至今已征收15年。

  法律依据二:上文所述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就是一九八七年十月十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一条例发布时我国还未制定《公路法》,因此本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个行政规定。

  法律依据三: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公路法》。《公路法》是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这一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一切有关公路方面的行政法规都应服从于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也将自动废止,或说服从于本法。也可以说施行了15年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而《公路法》第三十六条为:“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按照本条规定,公路养路费征收已经具有了废止的法律依据,但在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将继续征收养路费。

  法律依据四: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受权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本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本决定第三十六条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非常明显的变化就是去掉了“燃油附加费征收办法施行前,仍实现现行的公路养路费征收办法”一条。我们可以认为一九九一年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完全失去了法律依据,全国各交通部门都是在违法收费。

  按照上述法律的判定,我们的结论就是养路费违法。那么是谁在违法,当然是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在违法,也可以说是国务院在违法。她没有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国家法律及时制定并实施“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办法和规定。从1998年《公路法》实施算起国务院已经违法收费8年。我们只好惊呼:国家荒唐。

  当然我也注意到,1997年的《公路法》和2004年的《公路法修改决定》都没有给国务院提出制定“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规定的具体时间。国务院因此钻了一个法律空子,把本应尽快按照法律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涉及到千家万户的收费项目一拖就是8年。八年过去了本法都做了重大修改了,可重大法律条文竟然还未得到执行。我们有理由起诉:国务院犯有国家荒唐罪同时犯有藐视国家法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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