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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创]]对旧城改造的看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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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楼 发表于: 2012-09-29
谁愿意做钉子户啊  你也以为

只看该作者 25楼 发表于: 2012-09-30
引用第20楼老百姓001于2012-09-29 15:59发表的  : !; IJ   
先搞清楚是谁的房子,该谁做主开价。
一个人走进开发商精心装修的售楼处,说:100块钱一平方,要不就一平方赔偿80斤棒子面,不服你去法院告。你看人家不把你打出去才怪呢!
[表情] qu_)`wB  
]eE 1n2  
就是就是,这么简单的事儿咋就弄恁复杂了

只看该作者 26楼 发表于: 2012-09-30
去年的帖子今年又翻出来了,谢谢各位顶贴。 ;f:gX`"\  
旧城改造不是旧衣服改造,谁自己的单件就可以做主。就好比住楼房一样,他是一个集体协调的行为。比如说,在自家的平房里,半夜里我跳舞没人管,基本不影响别人。如果住楼,半夜跳舞,楼下的就不能休息了。旧城改造是连片改造成小区楼房,需要规模化,统一行动。 `H\)e%]  
法律有关于旧城改造的法规,这个法规就是规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发生纠纷后有法律裁决。比如涉及到的100户中,97户同意改造的赔偿条件,前提是一个样的旧房子。但是有三户提出高许多的条件,不答应就是不动。他不动又妨碍整体开发。这时候,就要依据法律评估赔偿标准合理与否,如果合理,就要依法强拆,不然把那97户的改造也搅黄了。 Y;Ap9i*  
  我说的钉子户,就是违反了拆迁补偿条例,漫天要价,一户影响多数户的利益。有的人总强调我的房子我做主,这话不假,但整体开发是个大伙受益集体配合的事情,就好比一首合唱的曲子,你和多数人不配合,各唱一个调,就搅黄了。 "+)K |9T#  
你的房子多要不要紧,谁不愿意多要呢?你找评估公司,你找法院判决,看看合理不合理。比如说一斤白菜别人都要1块钱,你非要要2块钱不可,但这又不是白菜,能躲的开你。钉子知道不是他的同样的房子就比别人的值钱,他就是拿捏的这个劲——不动我的房子没法改造。所以,我趁机多得点,不要白不要,过了这个村就没这个店了。 #)o7"PW:  
这其实有的反应人性的问题,不是拆迁的问题。 B{C_hy-fw  
虽然有人总是反对开发商,声援钉子户,当然开发商的名声不好,大家都对他们的贪得无厌有意见。这是自然的感情流露。但是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邻居们同意的事情,自己却硬挡着,这并不是什么应该支持的行为。 H3 , ut  
  其实,大多数有旧房子的户愿意改造,干净,舒适美观,能停车,有小区,有集体供暖,并且增值多。有些事就是让几个所谓钉子户影响着弄不成。 e+.\pe\  
那些声援钉子户的多数没有旧房子改造,他们没有那种设身处地的愿意改造的体会,也就是凑热闹,一说罢了。真轮到他家头上,就遇上钉子户拦着他的利益,他就不是支持的这个态度了。
[ 此帖被和谐社区在2012-09-30 10:3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7楼 发表于: 2012-09-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PFM' & ;V  
  总 理 温家宝 6BocGo({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9@K.cdRjQ  
  第一章 总则 o%`Xa#*Ly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Z o=]dBp.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D F/6y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  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P_ea/5:|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n_Onr0EvO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0CjP+1k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Ow:1?Z{4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e#NoN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Sw>oet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Y ya`&V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t 9^A(Vh"-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FY'ty@|_s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QJn`WSw$_-  
  第二章 征收决定 DWU`\9xA*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w8Vw1wW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ibp zeuUl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qQG;w,m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6aCfbu%V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k`\R+WK$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rY0u|8.5Q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F\qnsZ2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8XLK4e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HfB@vw^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e Gu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JWv{=_2w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6/Fzco#N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n6H%^d2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n6MM5h/#r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e60jA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V0*3;n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c~=B0K-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_:g&,2bc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f )Z%pgB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rJJ[X4$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XL$* _c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zZcn" +!  
  第三章 补偿 .]x2K-Sf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k5`OH8G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QA#3bFZt1n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LD>\#q8a*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fOdlQ?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1L nyWZ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t~@xCi]S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8WXC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EW<kI+0D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b'YE9E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5 2_#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F {+`uG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GA&f2]a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oc J+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7V{ABfGl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B,WTHU[AV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Oakb '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u3s"I d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_>m-AI4^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2@=IT0[E\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q.#[TI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ZR0r>@M3v<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Iu@y(wyg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x{;U#B[3>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E.`U`L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dST6$Z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 fC!(Oy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bw5H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FQz?3w&ia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b5G}3)'w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V'Kgdj  
  第四章 法律责任 8.J( r(;>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OZY,@c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H)w(q^i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AK!hK>u`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N6OMY P1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wmWy  
  第五章 附则 wC_l@7 t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只看该作者 28楼 发表于: 2012-09-30
拆迁改造是好事,今年春天铁道南这边四街和六街要拆迁改造,当地的老住户(有耕地的)1:1,后来买房子的(没耕地的)赔偿1 :  0.8平米  甚是1 :  0.75平米。也没有什么建筑赔偿呀,不是人们不愿住新房,也不是不支持旧城改造,主要是这政策有点太那个了,这边面积比较小,大多数连院子120平方,1 : 0.8的政策  (剩96方) 去掉个车库,去掉个楼道 公摊,算算只有70多平米了,本来现在好赖有房子住,盖上新楼了,都是90方以上的,可搬不回去喽。所以到现在又没动静了

只看该作者 29楼 发表于: 2012-09-30
有的人觉得自己的房子是古董 自己都不知道值多少钱

只看该作者 30楼 发表于: 2012-09-3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DRq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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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MMB@.W  
开发商赚钱恐怕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吧 g (VNy@  
J PyOG _h  
请注意给予公平补偿,啥叫公平补偿。双方都觉得合适才叫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威逼利诱另一方接受自己的条件,很难说是公平

只看该作者 31楼 发表于: 2012-09-30
旧城改造在拆迁条例中确定为公共利益,且补偿标准必须多数人同意。 %WqNiF0-  
开发商只要是改造的政府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就是公共利益,且享受税费减免。上级还有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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