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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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规划区内房屋产权管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近日,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我市出台了《关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 )4h4ql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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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范围 mn5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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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范围界定为,市规划区内集资建房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2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划拨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上开发建设的已竣工交付使用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 0\W6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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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安排 A7U]wW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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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宣传摸底阶段(2009年7月15日—2009年8月15日),由国土、房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本次解决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各项政策,并组织人员对未登记房屋进行调查摸底;第二阶段为自行申报阶段(2009年8月16日—2009年8月31日),符合本次登记条件房屋的产权人可通过原开发建设单位向房屋登记办公室进行申报,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业主代表向房屋登记办公室申报;第三阶段为公示阶段(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5日),由房屋登记办公室将符合登记条件的房屋基本情况在房屋所在地明显位置进行张贴公示,广泛征询群众意见;第四阶段为受理阶段(2009年9月16日—2009年10月31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房屋,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代表统一组织按要求向房屋登记办公室提交相关证件,交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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