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o /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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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JD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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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Xklp6{VH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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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NwG&uc+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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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9CWU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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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o+O\V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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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7">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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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V_(?m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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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