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强推数字电视+机顶盒-----违法侵权 TUZ-4{kV"
1. 违反《价格法》: 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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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r{kV*^\E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违反了价格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经听证,不征求民众意见 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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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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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wyQe`_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属不正当价格行为,变相地提高了服务价格。对此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广电局和发改委却置若罔闻,具体情况将在下面详述。】 C4Q^W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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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P( K,L?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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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IqEY.2KN
【在同样价格下,数字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依靠公权力和凭借垄断权力剥夺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由选择权利,违反了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6(oGU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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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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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电视经营者通过减少模拟信号节目频道降低服务等级等手段,剥夺居民消费者选择模拟信号电视节目的选择权,以此强推居民接受数字电视和机顶盒,违反了本条规定。 g4d5G=y
消费者有选择模拟信号节目的权利,有选择模拟信号节目后利益不受损失的权利。但电视经营者用减少频道的手段对选择模拟信号消费者实施“惩罚”。 】 KbH#g>.o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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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kFX>G4
【在同样价格,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其经营垄断性和电视已成为消费者(尤其老人和幼儿)的精神必需品的现实情况下,其霸道经营行为构成了对别无选择消费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xP]rOT
第十五条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96vv85g
【在同样价格下,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违背相关法律,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此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广电局和发改委却置若罔闻,拒绝履行依法管理职责。具体情况将在下面详述。】 ~@z5Ld3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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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的监督。 p&_a kQj
【在同样价格下,电视经营者单方面对模拟信号电视节目收视消费者降低服务等级----减少频道数量的行为,对此电视经营者拒绝接受消费者的批评意见,拒绝改正。】 >}<:5gZ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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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以上法律,强烈要求电视经营者恢复原来模拟信号节目频道,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切实保护居民收看电视的合法权益! G4s!q1H
3. 大众公益性服务对象应该就低,而不能就高: tF&%7(EU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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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的传输在我国属于行政垄断式的面向大众的公益服务,其服务对象必然应该是大多数的低端民众。 uGJ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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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推数字电视+机顶盒-----违法侵权 \XMl8G
对于电视节目,其收视的最大、最主要群体之一是老人和幼儿,他们需要的是简单便捷地收看节目。他们对数字的附加功能,比如点节目、发短信和邮件等计算机网络功能没有需求,而这些所谓的“数字化的网络功能”对于中青年人完全可以通过移动电话和计算机网上来实现。 K;-: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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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情况比如收音机广播,能搞所谓的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才能收听广播吗? ]&VD$Z984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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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传媒最核心的价值就是为广大民众提供基础、便利、简单适用和廉价的信息和娱乐文化服务,而非复杂、高端、高价、逐利方式地提供服务。 U%_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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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加装机顶盒增加民众收视困难和增加民众收视成本的方式实现所谓的电视数字化,违背了服务为民的宗旨,背离了科技本来目 4.加装机顶盒的数字化电视给居民带来的烦扰和麻烦: RgQ\Cs24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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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机顶盒后,需要两个遥控器操作,这对老人和孩子是困难的。老人和孩子对于所谓的“数字化”可谓是“科盲”,而要求这些“科技弱者”补课是不道德的,如同要求盲人去学开车一样。 Yq/|z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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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老人和幼儿接受使用2个遥控器才能收看原本可以用一个遥控器就可以看到的节目不是强人所难,给人添乱吗? 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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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目前通过机顶盒传输的节目,普遍民众反映质量差,比如屏幕时常出现马赛克,更换频道反映迟钝,所增多的节目大多不受欢迎,机顶盒质量也有严重问题等。更大更突出的烦扰和麻烦是,需要每个电视机都要配备一个机顶盒。现在多数家庭都有2台以上电视机,而电视经营者只免费送一个机顶盒,另一个只能自己花钱购买,每多开一台机就多收一台的费。这样做好比要求每个家的每个水龙头都要配一个水表,每个灯泡都要装个电表一样。 ,y2ur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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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现在商场上出售的新款电视机大多数是扁片式的,可以悬挂在墙上。对于这样的新式电视机,歌华提供的蠢大的机顶盒不是给居民添堵吗?无端地多出好多根乱麻一样的线绳不招人烦吗? .'"+CK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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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电视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成为电视收费提价的借口: ^F`F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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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很多省市因电视数字化后提高了电视收费,从十几元涨到二十几,甚至三十几元/月(请看我后面相关链接的各地网友反映的情况)。北京目前虽然没提价,但就其他省市的经验情况,提价是一定的。 4ej$)AdW3
在价格不变下,减少模拟信号频道而言,本身就是对模拟信号节目的提价。 4cJ7.Pez
每台电视机需配一个机顶盒,实现按电视机“人头”个数收取费用本身就是增加居民家庭经济支出成本,就是对收视费的提价。 Qoq@=|7kx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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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装机顶盒既给居民家庭添乱,又增大了家庭经济支出,违背了科技是为了使生活更加简单、方便、经济的本来目的,更有悖于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方针政策。 y~1UU3k5
6.电视数字化的实施不能建立在剥夺模拟信号节目消费者的权益上 "=|yM~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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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在先原则”,模拟信号节目的消费者有优先得到节目保障的权利,而不是象弃儿一样只能接受可怜的剩饭。 Ff& VBm
广电局和电视经营者对减少模拟信号频道是这样辩解的:由于传输的光纤资源有限,有了数字电视节目就必然要减少模拟信号的传输。 yN~=3b>
既然是因条件限制,满足了一方,另一方就必然受损,为什么不等具备了条件达到二者兼顾呢?做为一个企业,能因为前一个服务项目因盈利不多而毁约,去承揽更赚钱的后到的项目吗?“守信”原则是一个基本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 LjXt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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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强推电视数字化,加装机顶盒,是不顾现实的“数字化大跃进” ;pb~Z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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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东西的推广都应该是人性化的,循序渐进的,征求民众意见,而不能强@奸民意,以掌权者的意志强推给民众,甚至不惜违反法律满足部门集团利益。 8.jd'yp*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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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制要求行政部门和垄断行业不能独断专行。 V* fDvr0
3 强推数字电视+机顶盒-----违法侵权 ` M4;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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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例子有通讯工具的变革。最初是呼机,然后由大幅度降价的移动电话取代,而这个过程完全是民众自主的选择,由民众市场主导的趋势。一个真正利民的好东西,不需要教育来接受,民众会自发地涌向物美价廉的服务产品。 MH"c=mL:
就是在手机已经大众化的今天,固定电话依然存在,满足那些老人和小孩的家庭生活需要。试问:能对固定电话加装“机顶盒”实现“固定电话数字化”吗? uzZ|w+3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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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传真机和互联网的电子邮件的产生,并没有停止传统的信件邮政服务,仍有众多民众因种种需求采用传统的信件邮寄。 GWA_,/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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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而可以看出,市场是多元化的,存在不同人群的不同需要,而满足低端大众化的需求是政府的职责。已逐利为目的,为数字化而数字化的大跃进式地蛮干强加于民是政府公权力的滥用。 fylW)W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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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谁是“趋势”的主导者? $F G4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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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局对推行电视数字化这样辩解说:“电视数字化是趋势。”,以此作为现在强推数字电视的理由。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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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谁是这个“数字化趋势”的主导9. 什么是“不可能的”? z]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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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要求数字电视经营者“恢复原来模拟信号的频道数量”,广电局科技处工作人员回答说:这是不可能的。 ?ArQ{9c
请问: %)l2dK&9"j
满足广大民众的要求是“不可能的”吗? |=38t8Ge&
撤消违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是“不可能的”吗? N~M:+\
纠正政府行政权力部门错误行为是“不可能的”吗? o|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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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政府权力部门,连最起码的什么是可能的,什么是不可能的是非概念都没有就是一个不称职的部门。 广电局强硬地拒绝公民正当权益要求是对民众的权力示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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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尊重居民消费者的选择权是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 FPFt3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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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对不同商品和提供服务的选择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不能因为选择了某种商品或服务便遭到待遇上的歧视,降低等级和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