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在我们中国,不论男孩女孩都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合法权利,即所有子女都是父母财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是在中国民俗中(特别是中国农村),却拥有着女儿不可继承父母遗产的习俗。这无疑就是当今中国社会民俗与法律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一矛盾?请看我的分析。
【案例】王某出生在某市的郊区,母亲三年前去世,父亲刚刚去世。
王某有一个姐姐和一个妹妹,25年前分别通过高考进入并定居于城市。目前由于王某所在城市的建设,父母的老宅面临拆迁,可获得补偿金额150万元。不巧的是,正值要办理拆迁手续之时,父亲去世;父亲临终前面对三个子女,立下口头遗嘱,即“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拆迁款全部由儿子继承”!
父亲去世后的第五天,拆迁管理办公室单独通知王某前去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为此引起王某姐妹的不满。
面对姐妹的不满,王某坚持认为依照民俗和父亲遗嘱,两姐妹没有继承权。
针对子女赡养老人的过程,王某称:自己的两姐妹虽然在父母健在时,经常的给予父母一些零花钱,但是在父母病重期间,两姐妹几乎没有服侍过父母,也没有为父母支付过医药费。两姐妹对此供认不讳!
【最终判决】王某获得父母拆迁补偿款60万元,两姐妹每人获得父母补偿款45万元。
【法律解读】
1、拆迁管理办公室“单独”通知王某去签字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因为逝者的所有子女都是逝者的合法继承人!
2、 父亲“口头遗嘱”成立的条件是不仅仅所有子女均在场、并且还要有2个以上的无利益关系的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方为有效。
3、 民俗必须要置于法律规定之下,即民俗不是子女分割父母遗产的依据。在上述案例中,王某的两个姐妹在继承父母遗产方面,拥有与王某同等的权利。
4、 法律的弹性问题。上述“3”中提及:继承父母遗产是不得依据民俗来办理的,但是民俗是可以作为子女继承父母遗产数额多少的调整条件的。
继续以上述案例为例,比如:
王某和两个姐妹如果都对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那么按照法律,父母的遗产是应该均分的。
由于子女各自生活条件或环境的不同,几个子女在为老人付出的方面往往是不均衡的,所以依据法律,此刻对父母遗产的分割是可以在“子女均分”的基础上做一适当的调整的。
受民俗影响,王某的父母长期在王某身边,并由王某全部支付了父母的医药费,所以父母遗产可在法定继承人均分的基础上,对王某是可以适度上调的。
按照民俗,在父母病重期间,王某的两个姐妹并未有参与对父母的护理,这一事实是可以作为“减少”两姐妹继承父母遗产数额的条件的。
作为女儿,即便婚后未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婚前为父母的家庭做出过贡献,也是可以作为分割父母遗产的一个条件的。
虽然王某的两个姐妹上大学期间花去的父母的一些钱,是可以作为适当减少她们的财产继承数额的一个条件的,但是王某的两个姐妹 参加工作之后,也及时地给予父母一定的高于王某给予的或高于当地普通村民水准的零花钱,于是我们也可以把这些“零花钱”视作一种“补偿”和“对老人的赡养”!
上述案例是一个关于拆迁补偿款的案例,其实作为父母的其他遗产同样有效,可以作为参考!
转自:360个人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