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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mhuaX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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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此规定。 lM"7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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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O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b_54X%3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l$ 9,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H<s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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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L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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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db~ :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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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vMyf),2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z:N$O_v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I1gR~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c !S@Hs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E;pT3; )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GA}^Rh`T-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 S-1<xR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