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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1I{vBe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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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此规定。 6c$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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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bqWo*>l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8iGS=M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求,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鼓励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怀孕和哺乳女职工提供休息、哺乳用房等设施。 hs!a'E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为女职工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妇科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定期组织女职工进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其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妇女节逢工作日的,女职工放假半天。 ^<}9#q/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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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7V96j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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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健康,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iP]KV.e'/C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KKkw4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 0R5g3^*/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GT] 5D
(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lA<n}N)j
(二)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3X=9$xw_
(三)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以及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07P/A^Mkx
(四)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k@tD6
(五)在劳动场所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Fk,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l=GcgxD+"d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除外。 LP-~;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与女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MzM"r"u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 3CL/9C>
(一)不安排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o^&u?F9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经本人申请,为其安排适当的工间休息;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