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E[vW
G9GHBwT
因此,只要医生或教师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均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yu&m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