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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村民李西月无辜被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为一起交通事故命案的逃逸人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导致上访人父亲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被羁押在辛集市看守所。为洗冤昭雪,被迫走向艰难地上访之路。 x)}.@\&%
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的基本证据是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严重违反了“公正、公平、科学、客观”的鉴定原则,且具有明显的偏袒性和主观臆断性。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所委托的鉴定事项是通过痕迹比对,确定肇事车辆。其提供的鉴定材料是:A车、B车、C车等。龙晟鉴定所仅进行了A车检材与B车检材的物理形态比对,而拒不进行A车检材与C车检材的痕迹特征比对,以“不作为”这种非法方式排除了涉案嫌疑车辆C。(受害人当时所说的是带棚三轮车与自己发生了事故,报案人也是如此报的警。而C车正是带棚三轮车,B车没有棚,但是公安交警大队却以“不作为”这种非法方式排除C车) &JUHm_wd&S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严重违反了国家鉴定标准规定,未采用分析化学法进行检验检材成份,未依照《GB/T19267刑事技术微量物证的理化检验》标准规定进行操作,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相关规定。 fI<|]c}P&J
北京龙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内容缺乏科学性与严谨性,在采用实验室比对法时,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相关规定,如其在对检材进行扫描电镜比对和能谱波形比对时,认定两者检材“相近”或“相似”,而不是鉴定标准所规定的“同一认定”或“比对一致性”结论。 7l%]O}!d)
鉴定机构依据“相近”或“相似”这些不确定性结论,却衍生出:“事故中A车(死者董飒)与B车(李西月车)发生过接触”这一确定性结论,这是缺乏科学性与严谨性的。 9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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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这些原因,现我方当事人已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wmV7g7t6
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在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时,鉴定范围只限于A车与B车的痕迹鉴定,而拒不委托鉴定A车与C车的痕迹特征比对,从而排除涉案嫌疑车辆C。这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这具有明显的偏袒性和主观臆断性。在龙晟鉴定所提取检材时,公安交警大队民警曾有过明显的暗示,把矛头指向了B车。 meF.`fh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YzA6*2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QH>e_
从上述规定中可看出,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要完整、充分、客观,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辛集市公安交警大队之作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吗?鉴于此有必要恳请有关领导和部门以公平、公正的态度处理,以避免冤案的发生,也不要让无辜的老百姓蒙受不白之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