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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城男子蒋某驾车在辛集被追尾,本应负次要责任的他,却因为事后逃逸被依法提起公诉。 ;\h'A(
蒋某今年52岁,衡水市阜城县人。2015年8月26日4时30分左右,蒋某驾驶一辆半挂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辛集段时,被一辆轻型货车追尾,货车司机李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本来,此次事故李某应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蒋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事故发生后,蒋某不但没有报警,反而驾车逃逸。根据《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范》规定:“当事人肇事逃逸后,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查证交通事故事实,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但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当事故的主要以上责任”,辛集市交警大队认定蒋某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8g\.1<~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蒋某驾车逃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蒋某已涉嫌交通肇事罪。近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