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据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 2014年5月1日起,“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如果违反 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机关责令其整改,并处以10万元罚款。 9Z,*h-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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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 于此决定,希望各省市销售代表处、经销商对现有的广告牌、产品包装标识及广告宣传材料进行自查,如发现带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广告牌应在2014年5月1 日前更换完毕;如发现产品包装、标识带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应去除后进行销售,对于无法去除的商品及包装应及时退回公司给予更换。敬请各省市销售代表处、 经销商务必遵守国家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做好整改工作,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