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潜逃三次自首 男子参与抢劫价值68万元铜锭被公诉
河北省辛集市一男子戴某不好好工作总想发一笔横财,为了数千元“酬金”便参与抢劫金属厂铜锭。作案后又三次潜逃三次自首,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晋州市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罪对戴某提起公诉。
现年36岁的戴某系河北省辛集市人,高中文化。2007年1月份,在河北省晋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工作的师某感觉最近手头紧,辛辛苦苦挣得两个钱远远不够花,便动了歪脑筋,打起了抢劫厂内铜锭的“鬼主意”。因铜锭沉重,师某与朋友焦某、石某、付某、任某几人经过精心商量后,决定再联系几个人共同实施抢劫,事成后付给报酬便一拍两散。2007年1月14日晚,通过朋友“豹子”介绍,焦某纠集了戴某、魏某、王某等七人,告知其参与作案,并许诺得手后付给戴某等人15000元的酬劳。当晚,师某与戴某等十余人乘车偷偷来到师某平时工作的晋州市某金属有限公司,师某在暗处指挥,付某出面叫开大门,戴某等人遂持刀冲进公司负责人邵某的卧室,迅速控制了邵某等人。焦某、石某、任某及雇 佣来的装卸工一同到该公司仓库内共搬运铜锭12.457吨,全部装到租来的两辆农用三轮车上。事后,在付某等人成功销赃后,焦某分三次付给戴某等人“酬金”共15000元,七人分得赃款后很快挥霍一空。经鉴定,被盗铜锭总价值为人民币685257元。
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戴某见风声正紧,便潜逃他处。2009年6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并上网追逃,2010年12月19日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取保候审。期间戴某再次潜逃,于2011年9月4日再次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2年3月3日,因传讯不到,戴某再次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后于2015年3月21日归案被执行逮捕。
归案后,戴某对其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河北省晋州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戴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