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杨某甲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辛刑初字第20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中共党员。自2000年至今任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村主任。2013年10月28日因犯贪污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中共党员。自1991年至今任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书记。2013年1月24日因犯贪污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4)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杨某甲犯贪污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辛集市农机局、财政局在我市部分农村开展农机深松项目,文件中明确项目由村委会主任负责,马庄村属项目村。在马庄村开展该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在负责深松作业过程中,向辛集市农机局上报深松作业亩数时,未按规定采取先作业后补贴的领取补贴款,而是为了完成农机局的任务,虚报深松土地面积2500亩,骗领深松补贴6.25万元。事后二被告人上缴给农机局虚报领取的4万元补贴款。剩余的2.25万元一直放在郭某保管的强农合作社的存折上。对此村委会其他人员均不知情。(对此辛集市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2012年8月8日,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到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函、辛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强农合作社在马庄村信用社的存折复印件、账户明细、记账凭证、作业机手支取的深松作业费、深松作业合同、作业单、深松作业补贴资金结算确认单、辛集市农机局请示上级下发补贴申请报告、辛集市农机局、财政局文件、辛集市强农合作社的工商登记档案及营业执照、上缴违法所得款项、户籍证明、身份证明;2、证人邵某、师长远、吉某、刘某、杨某乙、介某甲、介某乙、杨某丙、范某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郭某、杨某甲的供述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甲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郭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杨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辛集市农机局、财政局在辛集市部分农村开展农机深松项目,文件中明确项目由村委会主任负责,马庄村属项目村。在马庄村开展该项目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在负责深松作业过程中,向辛集市农机局上报深松作业亩数时,未按规定采取先作业后补贴的领取补贴款,而是为了完成农机局的任务,虚报深松土地面积2500亩,骗领深松补贴6.25万元。案发前二被告人上缴给农机局虚报领取的4万元补贴款,剩余的2.25万元一直放在郭某保管的强农合作社的存折上。对此村委会其他人员均不知情。案发后,二被告人到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并将2.25万元上缴。2013年7月29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人涉嫌贪污补贴款2.25万元起诉至辛集市人民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判决,以贪污罪判处二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1、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函),主要内容:2013年12月9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对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未予追究的4万元,应当按照贪污罪追究郭某、杨某甲的刑事责任,建议补充相关证据后另行以贪污罪审查起诉。2、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4年1月5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对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杨某甲、郭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立案侦查。3、被告人郭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及自首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7、8月期间,根据辛集市农机局的安排,他所在的马庄村委会作为试点之一推广土地农机深松技术,受村支书杨某甲的指派,他具体负责该项目。随后他村的农机深松项目由村委会与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了深松项目作业合同,并上报到辛集市农机局。他和村书记杨某甲商量后,由本村的强农合作社成员介某乙、范某、介某甲、杨某丙四名机手负责农机深松,他安排村民王瑞兴、刘瑞增、吉某负责深松质量检查。他们先对急种小麦的土地进行了深松,结束后,农机局局长刘某又为他村争取了一部分白地深松指标,后由于下雪就没有实际进行深松。年底向农机局上报深松作业单时,他和书记杨某甲商量,把实际深松的连同没有深松的2500亩土地作业单一块上报,随后财政局把深松补贴款22.58万元拨到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马庄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22.58万元补贴款到账后,杨某甲书记安排他支取了4万元,并说农机局已经知道虚报的深松亩数,经过杨某甲和农机局局长协商,按照农机局的要求,他和杨某甲一起到农机局将4万元给了局长刘某,除此之外虚报的深松补贴中剩余2.25万元一直存在由他保管的账户中。2012年6、7月份,他听说辛集市检察院在调查土地深松的事情,他于8月初向检察院自首,并将2.25万元分两次上缴到检察院。辛集市人民法院对2.25万元已作出判决。4、被告人杨某甲在侦查机关的供述笔录及自首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6、7月份,他听说市农机局要在全市范围内有选择性的在几个村搞深松推广,经过恳求市农机局局长刘某,他村成为土地深松项目试点之一,他安排村委会主任郭某具体负责,经过他的协调,位于他村的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与他村委会签订了深松作业合同,并上报到辛集市农机局。他和郭某商量后,由本村的强农合作社成员介某乙、范某、介某甲、杨某丙四名机手负责农机深松,由村民王瑞兴、刘瑞增、吉某负责深松质量检查。他村先对急种小麦的土地进行了深松,农机局局长刘某又给他村争取了部分白地深松任务,后来由于下雪没有对白地实际深松。年底,他和郭某商量,将深松的亩数和未深松的亩数全部报了上去。随后市财政局把深松补贴款拨到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在马庄信用社开设的账户上,由郭某按照实际深松亩数给四个农机手发放了深松补贴。他们向农机局虚报了2500亩,每亩补贴25元,还有6.225万元在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存折上。之后,农机局局长刘某问他村实际土地深松情况,他汇报了有一部分土地没有深松,刘局长要求退还深松补贴款,经过沟通他村退还4万元,过了几天,他和郭某将4万元补贴款送到了刘局长的办公室。剩余的2.25万元一直放在郭某保管的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存折上,直到2012年8月初,他们到辛集市检察院自首时,分两次将2.25万元上缴到检察院。辛集市人民法院对2.25万元已作出判决。5、证人邵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系马庄村委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主要负责村委会的民调和新农合的具体事情,他没有参加2011年本村的土地深松项目,也没有参加过“两委”召开的与土地深松项目有关的会议。6、证人吉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系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法人代表。他参与了马庄村2011年度土地深松项目,作为质检员负责土地深松的质量检查工作。他知道2011年8月7日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与马庄村委会签订的农机深松项目作业合同的事,但他不清楚是谁代表他在合同上签的字。在土地深松作业中,他们的机手负责统计农合的土地位置及亩数制作作业单,作业完成后让质检员、农户签字,统一交到村委会再统一上报。7、证人师长远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系马庄村委会委员和支部委员,主要负责本村的户籍、民调和新农保的具体事情。他没有参加2011年本村的土地深松项目,也没有参加过“两委”召开的与土地深松项目有关的会议。8、证人刘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在他担任辛集市农机局局长期间,为响应石家庄市农机局的号召,在本市选择性安排一些乡村进行土地深松,并按政策给予农机专业合作社或者参与深松作业的机手发放深松补贴,每亩25元。当时,辛集市上报石家庄市农机局深松土地12亩,财政补贴到位后向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者参与深松作业的机手发放了深松补贴。后来他知道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实际没有深松完成,他就按照没有实际深松的乡村将深松补贴全部退回,其中包括马庄村委会。2012年1月上旬的一天,马庄村的书记杨某甲和村主任来到他的办公室,交给了他4万元现金,说是没有深松的全部补贴,之后,他将4万元现金交给了办公室主任杨某乙。9、证人杨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他系辛集市农机局办公室主任。2012年初的一段时间里,刘某局长、副局长吴彦辉和站长魏进强分几次把2011年度高的土地深松项目各村没有实际深松而退回农机局的深松补贴款交给了他临时保管,总共近20万元。他在便签上做过记录,只有日期和数额,没有写明是哪村退回的,经他仔细查找,没有找到当时做的便签记录。10、辛集市农机局、辛集市财政局辛农机发(2011)2号文件,主要内容:2011年,辛集市利用中央财政农资综合补贴款,实施农机深松作业12万亩,该文件对深松项目的进度安排、作业时间、补贴标准、资金结算、资金保证等作了具体规定。11、辛集市农机局、辛集市财政局辛农机发(2011)3号文件,主要内容:2011年,对全市15个乡镇46个行政村和农业局原种场共同承担的12万亩深松土地,已验收合格,分别在各村公务公开栏张贴“辛集市农机深松作业单”公示七天。该项目已通过验收,同意将农机深松作业补贴拨付作业农机手。12、农机深松项目作业合同,主要内容:2011年8月7日,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委会与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签订土地深松作业合同,实施土地深松面积为10000亩,深松深度为25厘米以上。1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登记表,主要内容: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7年12月24日,法人代表为吉某,成员有邵志军、杨某丙等人。14、马庄村农机深松作业单,主要内容:农机手介某甲、杨某丙、范某、介某乙实施深松土地的详细亩数,作业单上有农户和质检人员的签字。15、请示,主要内容:2012年12月16日,辛集市农机局书面请示市财政局,试点村委会已完成了土地深松作业,对深松质量进行了30%面积验收,申请财政局落实深松作业补贴。16、辛集市强农农机专业合作社账户存折,主要内容:2011年12月31日存入22.58万元。17、深松耕农机作业费领取单,主要内容:杨某丙深松1732.02亩,支款43300元、介某乙深松1673.35亩,支款41833元、范某深松1721.4亩,支款43035元、介某甲深松1391.38亩,支款34785元和347元。18、证人介某甲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底,他作为一名机手参与了本村土地深松作业,他记得按照实际深松亩数支取了35132元的补贴。19、证人介某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底,他作为一名机手参与了本村土地深松作业,按照实际深松亩数支取了41833元的补贴。20、证人杨某丙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底,他作为一名机手参与了本村土地深松作业,按照实际深松亩数支取了43300元的补贴。21、证人范某在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1年底,他作为一名机手参与了本村土地深松作业,按照实际深松亩数支取了43035元的补贴。22、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内容:被告人郭某于2012年8月10日、2013年1月9日分两次将2.25万元上缴到辛集市检察院的账户。23、辛集市马庄乡政府证明,主要内容:经查阅马庄乡干部履历档案显示,被告人郭某自2000年至今任马庄村主任;被告人杨某甲自1991年至今任马庄村支部书记。24、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2013年10月28日,辛集市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25、户籍证明,主要内容:被告人郭某出生于1965年10月13日,系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人;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1955年8月10日,系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人。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明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在任辛集市马庄乡马庄村主任、村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辛集市农机局实施下达土地深松作业项目的管理、监督的便利,采取虚报作业亩树的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4万元,二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贪污罪,应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在骗取的补贴款到帐后,随即将其中的4万元退给了上级主管部门,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且对补贴款并没有实际占有,可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所提对被告人郭某、杨某甲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杨某甲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郭春英审判员 王华勇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俏 L$ ON=$q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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