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0 7qjW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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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oJ5n*[q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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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条例。 %! Sj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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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本条例。 lhE]Kd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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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贯彻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 {g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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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 f[Nxq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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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努力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egm^Y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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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无线电管理工作和科学研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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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Z8h;3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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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国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k=d_{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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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sw1gpk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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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订无线电管理规章; =j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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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无线电台(站)、频率的统一管理; zv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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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处理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5cf;k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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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无线电管理方面的行业标准; 9;*B*S~z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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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 DV?c%z`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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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负责全国的无线电监测工作; ae3 Gn}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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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统一办理涉外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XpKeN2=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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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YJw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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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拟订并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办法; .j)DE}[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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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军事系统无线电台(站)的设置,核发电台执照; Ao\ 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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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负责军事系统无线电频率的规划、分配和管理; |w~*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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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准研制、生产、销售军用无线电设备和军事系统购置、进口无线电设备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技术指标; HYdt3Gt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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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军事无线电管理方面的科研工作,拟制军用无线电管理技术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