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 【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 【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 【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 【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限的封闭空间。
第八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编制】
不动产登记簿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成,同一宗地、宗海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编入同一不动产登记簿。
前款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宗海是指权属界线封闭的用海单元。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的保存】
不动产登记簿及权籍图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要求的专门场所,存放不动产登记簿和权籍图等,并保证电子数据安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为避免遭受损害外,不得将不动产登记簿携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权籍图包括宗地图、宗海图和房屋平面图等。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不动产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承担不动产登记审核、登簿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国土资源部组织的考核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