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3年12月1日起,石家庄市已全部执行了“对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不再扣留涉案车辆”的规定。 wz)9/bL
但是,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依法扣留车辆: U+M?<4J)"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ho$%7mc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7c1MB(5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u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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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t)i\ }V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F@K;A%us)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F76h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