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OhaoLmA}6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sf[o"T,j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f:PgBj
(二)离休、退休的; h7.jWJTo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uUf!h?\
(四)出境定居的; u f<%!=e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P!j*4t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m=COF$<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I;81h`1G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h(~o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