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qd*}d)!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lW&(dn)}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n|bi cP
(二)离休、退休的; $*fJKR_N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QPJ\Iu@D$
(四)出境定居的; xH-d<Ht,7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d;Vy59}eY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QF#w$%7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i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