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2.ey33V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AioW*`[WjA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nQ\` ]_C
(二)离休、退休的; Wx:v~/r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ZAr6RRv ^
(四)出境定居的; ;k!.ey$S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A:g^n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Kk8wlC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2Mt$Dah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8"j $=T6;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