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QTHY{:Rmu
第 1 号 5i[O\@]5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7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Bl|~K;-
部 长 尹蔚民 LKM018H>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A(2 0+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g9ym@s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9^a|yyzL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Ok!P~2J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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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 .7@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 &E7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