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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违约金过高过低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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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3-05-13
购房提示: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中,由于违约金数额是开发商和购房人协商确定的,难免出现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况,也难免产生纠纷。解决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的方式是通过司法或仲裁机关将过高或过低的违约金予以调整。
北京律师联盟网,李平律师认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违约金对等原则。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应当对等,如买方迟延付款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卖方迟延交付房屋或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过低,也应以每日万分之三为基础来调整。2、补偿损失原则。一般来说,违约金为守约方损失赔偿的一种方式。在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如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约定的违约金适当予以增加,这样的规定也体现了违约金主要为补偿功能。3、适度惩罚性原则。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根据违约金条款,合同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需要守约方举证有损失。因此,违约金具有惩罚功能是不容置疑的。但对于违约金的惩罚的尺度是有限制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一般而言,违约金不能高于合同已付房款金额。对违约金责任作必要的限制,也充分了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有类似的规定。
摘自:北京律师联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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