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是文学永恒的话题,《冬日的阳光》的主旨和道德直接相关。提出来单独开一个帖子,和大家一起讨论。
什么是道德,古往今来有无数界定,象“科学”“时间”等词一样,难以定论。也许有一点可以达成共识: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只有在行为人自由的状态下,他的自作自为才具有道德上的评判意义。
近日公布的《物权法》中明确提出,获得他人遗失物,应当归还。一般来说,纯粹的道德问题,法律不加以干涉;只有严重违反道德,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公平和正义,法律之手才给予援助。由此可知,拾金不昧,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在我国还是一个法律问题。对于拾得人来说,归还遗失物是他的法定义务,是他必然要做的。
可是,在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寻物启示中写道“有拾到者请与×××联系,必有重谢!”。这是为什么呢?在一个道德良好的人看来:丢了东西,别人拣了还给你,是情分,要感谢,而且要向人家支付报酬;有人拾了不给,除了暗叹晦气,还会抱怨人心不古,世风日下;换过来,如果我拾了别人丢的东西,就急切切地寻找失主,欣欣然地归还,倘若人家要酬谢,就拒绝不要,并暗下决心从我做起。正所谓严以律己,宽以待人。
那么,我们在表扬道德良好的人的同时,是不是也就堵住了那些徘徊在“还”与“不还”十字路口的人们,堵住了他们不那么道德良好的,讨取适当报酬后,高兴地归还遗失物的自由之路。这又是为什么呢?正如前边说的,道德是自律的,不是他律的,靠教育、靠舆论,靠道德上升为法律,还不如靠“必有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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