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
 
  • 8696阅读
  • 71回复

钉子户的不合理之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该作者 32楼 发表于: 2012-12-13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只看该作者 33楼 发表于: 2012-12-13
Re: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引用第33楼和谐社区于2012-12-13 10:37发表的 回 29楼(96200) 的帖子 : ono4U.C9  
数字老弟,说的有道理。但是你不能否认有的个别人就是敲竹杠,得了便宜偷着乐吧。 xX*H7#  
@u==x *{ |  
>:D j\"o  
f$NMM >z  
]|`C uc  
这样的人当然存在,并且招人烦。但绝不能罔顾程序正义,就不由分说褫夺其合法权利,很简单,今天的ta,未尝不是未来的你呢。现在你威权在握或者大家一举手,想干的事儿弄成了,明天呢,轮到自己头上,彼时想哭,恐怕都找不到坟头吧。 =t6z \WB  
I%- " |]$  
f|O{#AC  
动迁是桩买卖,是生意就交给市场去解决。灵活的市场机制自然会衍生出千变万化的解决方案去应对,光靠小市民撮堆扯臊和书呆子坐家里天马行空胡琢磨,怕是不行。知道开发商如何解决动迁户赶工私搭临建乱要钱吗?他们是如何对腾出房子早晚做出激励的?同样的,外企雇员同岗同工不同酬,为什么员工没有炸庙?买火车票,为什么花一样的钱,没有座位只能站着他也要? T,| 1g6  
o-}R?>  
X[f=h=|  
再回到楼主的主题上,想想看,“敲竹杠”这事儿总能成功吗?开发商非得开发甲片区吗?乙片区难道不更好?丙片呢,丁片呢?竞争之下,你守得住吗?——你可能说,我很轴,我就照死了不卖,多少钱也不卖——等等,你是在和人性开玩笑吗? b Q]/?cCYV  
只看该作者 34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J,Ks0M A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M)7"PC  
7o8{mp'_  
f=)2f =  
V<Z[ nq  
e{m2l2Tx:  
这位大哥,麻烦您把“权利”和“利益”搞搞清楚再来吧。 rn<PR *  
os/vtyP:a  
#1>X58I^  
权利基于财产,财产的边界即是权利的边界。人与人之间,利益可能冲突,权利不会冲突。法律保护的是权利,而不是利益。 [IK  )  
@)Ofi j  
R: l&2k@  
捋捋您的脑子,好好想想。 jBegh9K Hq  
只看该作者 35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4楼还休于2012-12-13 11:00发表的  : m 9/}~Y#k  
法律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没错,钉子户不搬迁没有违法也没错,但是个人权利得到保护的同时,还应当考虑到公权和公理,钉子户的合理权益得到保障后还不搬迁,那他就损害了大家可以尽快回迁的权益,损害了大家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权利,合法但不合理,会遭到村民一致谴责的。 "HPB!)C8(  
,?L2wl[  
K_dOq68_  
ki85!k=Q2  
8MSC.0   
张三开饭馆,生意很好,李四跟着开,张三破产了。李四的行为损害了张三的利益,但没有侵犯张三的权利。——这样的ABC,能明白吗? % LJs  

只看该作者 36楼 发表于: 2012-12-13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只看该作者 37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38楼还休于2012-12-13 12:02发表的  : o_'p3nD  
楼上老哥,您也混了,合法的收益就是权益,也就是利益,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且你举的开饭馆的例子根本没有可比性,李四并没有损害张三的利益,而是张三在公平竞争中失败了,除非李四使用了不正当手段。 ?]*^xL;x?  
;aw=MV  
kkQVNphc  
 _'(,  
}I :OsA w  
这位老兄好回复,晒给过路的达人看。 2sJ(awN>  
XHK70: i  
~J P=T  
哈哈哈,置钉子户的个人意志于不顾,胁迫其一并搬走以尽快获得回迁,这样的“合法权益”,就是您津津乐道并梦寐以求的吧? E@ESl0a;  
}2e? ?3  
.FLy;_f+  
说来说去,还是要做国社党的预备役。 ho$ +L  

只看该作者 38楼 发表于: 2012-12-13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 此帖被还休在2012-12-13 12:5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9楼 发表于: 2012-12-13
引用第40楼还休于2012-12-13 12:49发表的  : }b-g*dn]5  
呵呵,楼上老哥有些恼羞成怒了。 & 9<+; */  
#* KNPh  
,]d,-)KX8  
lR(+tj)9uO  
f` ;j:O  
哥们,您也是注册三年的老ID了,您见过我什么时候怒过吗…… w'UVKpG+  
uB]b}"+l  
{QwHc5Bf  
VSSu &Q  
@0F3$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友情提醒:您的回复代表了您的形象。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