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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的容忍边界为何一再老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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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07-24
在任期间挪用45万的公款帮旅社经营,妻子也被安排到该旅社工作。69岁的某航天研究院党组副书记和副院长朱某,近日被北京一中院认定犯挪用公款罪,但是鉴于情节轻微等被免予刑罚。(《新京报》7月22日) c._!dq&#R  
挪用45万才判处免予刑罚,这听起来有些像是天方夜谭,但却是在现实发生了,如此轻判的背后,恐怕并不仅仅是个案,更是反映了一种社会的变迁,这种社会变迁是我们对于贪官容忍的边界不断后撤的结果。 M:L-j{?y_  
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朱某挪用45万元,量刑幅度在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他就是有“在案发前归还(公款),案发后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情节,也不可能免予刑罚。 v- p8~u1N  
但是,对于贪官的容忍不断后撤却不仅于此。以缓刑为例,刑法规定,贪污受贿在5000元至5万元的,判处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但是,从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江西省共有贪污数额在5万元以上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94人,经核查确定对其中30人的缓刑判决存在着减轻处罚幅度过大、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许多地方,甚至贪污受贿在10万元以上也缓刑处理了。深圳石化集团原董事长陈涌收受合作经营单位价值17.4万元的捷达车一辆,深圳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武汉市江汉区房地局原局长方大淼受贿51万元,法院一审仅仅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再以死刑为例,解放初,天津地委刘青山和天津专区专员张子善仅仅因为贪污挥霍了旧币3亿多元(折合新币3万多元),就双双被判死刑,如今刑法也规定,贪污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然而,如今许多贪官动辄贪污受贿几百、几千万,都没有领受死刑,在中国金融第一案”的石雪案中,石雪贪污公款2.6亿也仅仅判处一个死缓了事。 %d<UMbS^  
对于贪官容忍的边界在老化,恐怕跟许多司法者的司法理念有关系。1997年刑法制定至今已经有15个年年头了,其间物价翻了几番,但是,贪污受贿5000元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却并没有变。因此,有些司法者觉得用15年的刑法追究贪官责任有些不公平,贪污受贿的数额也应当“通货膨胀”,如某司法高层官员就公开说要“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这话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但是,国家公权力本身就不容买卖和玷污,那有什么“通货膨胀”之理?在许多国家,贪污贿赂犯罪并没有规定什么犯罪数额,那怕是贪污、受贿一元钱,那也构成犯罪,因为贪污一元钱和贪污一万元钱都是背离了职责要求,违反了国家廉政制度。 ggpa !R  
  对于贪官容忍的边界在老化,也跟我们公权力没有受到有效制约有关系。贪官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自己虽然被查处了,但他们的门生故旧,却依然遍布官场,为他们活动。帮助他们以制造立功情节、自首等名义,获取到缓刑和轻刑。而一些法官也在其中充当了光彩的角色,近年来,一些地方法官纷纷因为徇私枉法而落马可见一斑。 ,Ek6X)|@  
  朱某挪用45万却只被免予刑罚,这其中倒底是因为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轻判—朱借这笔钱是请示过院长及相关部门领导,还是因为法官的徇私枉法,抑或是法官出于贪污受贿数额也应“通货膨胀”的同情心而轻判,值得我们好好深思。 19RbI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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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2012-07-24
法不责众,因为贪官太多了。新浪网上看到,有一个保姆因为雇主拖欠工资,就偷了东家一部手机被判6年,因为那部手机价值6万元,欠工资没人管了。一万元判一年,如果照此,贪官要多少年呢。法律弹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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